(一)接收普通教育大中专毕业生流程图
(二)接收普通教育大中专毕业生办理程序
温馨提醒
1、如果学校“就业协议书”需要我中心签章,用人单位签章后附送已获市公务员局预审通过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的“毕业生就业申报表”和学校“毕业生推荐表”原件或毕业证书原件到我中心人事代理部办理。
2、毕业生应当自办理就业报到手续之日起一年内办理落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厦府【2010】214号)第二十二条规定:“户口迁移应当落户在其合法固定住所、单位集体户、亲友家庭户或社区集体户的集体户内”。
(三)接收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非普通教育毕业生办理人才就业程序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非普通教育大专以上(含大专)毕业生,落实接收单位(须为我中心代理单位)后,本人持已填写完整并加盖接收单位公章的《本市非普通教育毕业生就业登记表》一份,随附“毕业证”、“学历认证报告”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学历认证报告’复印件须加盖与原件相符章)到我中心人事代理部办理人才就业登记;
2、由我中心人事代理部发函调档,档案到达我中心,经审核无误后,当事人凭我中心人事代理部开具的“人才介绍信”到接收单位报到。(注:《本市非普通教育毕业生就业登记表》请登录下载中心下载)。
本市非普通教育毕业生就业登记办理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