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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2021年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4-26

闽毕支〔2021〕15号

各有关市、县(区)“三支一扶”办,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卫健委、海洋与渔业局、水利局,团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各高等院校,省“三支一扶”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根据人社部《关于做好2021年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21〕27号),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委办发〔2017〕30号)精神,为做好我省2021年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实施工作,我们制定了《福建省2021年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

        2021年4月12日



福建省2021年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实施方案

为促进乡村振兴发展,引导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做好2021年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紧紧围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加强基层人才队伍建设,促进基层教育、农业、卫生、扶贫等社会事业发展,为奋力谱写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福建篇章贡献力量。

二、工作任务

省级“三支一扶”计划招募约600名高校毕业生,主要安排到纳入县级基本财力保障范围的县(市、区)的乡(镇)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服务期限为2年。

招募指标继续向原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扶贫、支农岗位倾斜。安排一定数量的专项岗位,面向省内院校台湾籍高校毕业生招募。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可根据实际需要,按照原省公务员局、省民政厅、共青团福建省委《关于统筹实施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闽人发〔2011〕30号)要求,统一招募对象条件要求,合理设置招募指标,逐步提升招募质量,规范实施市级“三支一扶”计划。参加市级“三支一扶”计划的高校毕业生,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享受省级“三支一扶”计划相关政策待遇。

三、宣传动员

各级“三支一扶”办、各高校要广泛开展“三支一扶”计划宣传,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及时发布岗位信息、招募政策,并做好组织动员等工作。招募期间,各地、各高校要在所属网站首页显著位置与福建省毕业生就业创业公共服务网(以下简称公共服务网,网址建立链接。

四、招募对象和条件

招募对象为省内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省外全日制普通高校福建生源毕业生(不含成人教育培养类别等非本专科全日制高校毕业生),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好,组织纪律观念强,有理想、有本领、有担当;服从分配,志愿到农村基层从事“三支一扶”工作;遵纪守法,敬业奉献,作风正派;在校期间无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二)学习成绩良好,具备服务岗位相应的专业知识。

(三)往届高校毕业生年龄不超过25周岁(即在1996年7月31日后出生),研究生学历放宽至28周岁(即在1993年7月31日后出生),应届高校毕业生无此要求。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保证两年服务期内能正常履职。如不能保证两年服务期的完整性,期满考核将评定为不合格,不享受期满考核合格人员的优惠政策。

(五)报名人员须在8月31日前取得毕业证书(研究生放宽至12月31日),支教岗位应具有相应教师资格证书。若未获得毕业资格和相应证书,将取消“三支一扶”计划派遣资格。

(六)符合招募岗位需求的其他条件。

已参加过“三支一扶”等基层服务项目的高校毕业生不再列入招募对象范围。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募派遣服务单位所在地生源的毕业生和退役大学生士兵、残疾毕业生、少数民族毕业生。

五、组织招募程序

(一)组织报名(5月10日至5月17日)

1.报名时间:5月10日8:00至5月17日17:00。

2.报名方式:符合招募对象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在报名时间内登录公共服务网查询招募岗位信息,选择合适的岗位报名,逾期无法报名。报名具体事项以报名公告为准,报名公告将于5月初在公共服务网发布。

(二)审查考核(5月18日至6月17日)

1.内院校高校毕业生。由报名人员所在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按照《福建省“三支一扶”计划省内高校毕业生审核办法》(与报名公告同步发布,下同)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初审,初审通过后进行考核评分,并通过公共服务网提交至报名岗位所在设区市“三支一扶”办复核,纸质材料签章后一并报送。

2.省外院校福建生源高校毕业生。由报名岗位所在设区市“三支一扶”办按照《福建省“三支一扶”计划省外高校福建生源毕业生审核办法》(以下简称《省外高校审核办法》)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初审。由报名人员联系所在学校院(系)按照《省外高校审核办法》进行考核评分,审核结果于6月17日前寄送或传真至报名岗位所在设区市“三支一扶”办。各设区市“三支一扶”办根据院校提交材料进行资格复审和考核评分。

(三)确定派遣人选(6月18日至7月20日)

1.量化评分。各有关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三支一扶”办根据资格初审、院校考核结果,按照量化评分和招募派遣人选产生办法(另行通知),通过公共服务网对报名人员进行量化评分,在满足招聘岗位要求的前提下,依据评分结果确定初步体检人选。各设区市也可结合本地实际,对初步体检人选进行考核。

2.组织体检。各有关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三支一扶”办负责确定本地区“三支一扶”计划体检医院,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组织体检。体检人选的名单、时间和地点,通过公共服务网和各设区市人事人才网公开发布。

3.人选备案。各有关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三支一扶”办将经体检合格后确定的人选名单报省“三支一扶”办备案,经备案无异议后,确定为拟招募人选。不符合招募对象和条件的,取消招募派遣资格。

4.人选公示。经省“三支一扶”办备案无异议的人选名单,在公共服务网和各设区市人事人才网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为正式招募人员。

出征派遣之前,如招募人员未达到招募计划数,各有关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三支一扶”办可根据本地实际进行增补。

(四)岗前培训和出征派遣(8月10日前)

各有关设区市“三支一扶”办组织派遣对象进行岗前培训,培训结束后举行出征仪式,派遣“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到服务地报到。“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到岗服务后,原则上不得调整服务单位。

上述组织招募的日程安排如有调整,将及时在公共服务网公布。

六、政策保障

(一)在岗待遇

1.服务期间,按月给“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发放生活补贴(2021年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4042元);统一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服务单位比照本单位相同岗位在编工作人员落实“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同等福利待遇。

2.新招募且在岗服务满6个月以上的“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按照每人3000元标准发放一次性安家费补贴。

3.到纳入县级基本财力保障范围县(市、区)乡(镇)服务的高校毕业生,其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由服务县(市、区)财政按每年2000元代为偿还。

4.服务期间,由各级政府人社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提供人事档案保管服务。服务满1年且考核合格后,可按规定参加职称评定。服务期间按规定解除协议的,实际服务并缴纳养老保险的年限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5.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卫生健康委员会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有关规定的支医人员,由服务地相应医疗机构出具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当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帮助办理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有关手续,确保他们能顺利参加考试。

各地、各高校可根据实际,制定出台鼓励引导高校毕业生参加“三支一扶”计划的政策措施,进一步提高保障水平。

(二)期满政策

“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服务期满后自主择业。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享受以下政策待遇:

1.参加“三支一扶”计划前无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在2年内参加机关事业单位考录(招聘)、各类企业吸纳就业、自主创业、落户、升学等方面可同等享受应届高校毕业生的相关政策。

2.在全省公务员录用考试中,安排当年招录计划数10%的职位,定向招录当年服务行将期满考核合格和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等服务基层项目高校毕业生和大学生退役士兵。

3.当年服务行将期满考核合格和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报考省、设区市事业单位的,笔试总分加3分;报考县(市、区)、乡(镇)事业单位的,笔试总分加5分。承担“三支一扶”计划招募任务的县(市、区),在开展事业单位招聘时应根据当年期满人员数量拿出一定比例的岗位,采取“专门岗位”或“专项招聘”方式,面向“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招聘。对于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在我省乡(镇)事业单位编制内新增工作人员时可以直接聘用,由接收单位报县(市、区)人社部门核准,在原服务单位直接聘用的不再约定试用期。

4.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符合报考条件,在服务期满后三年内报考省内普通高校硕士研究生,初试总分加10分,在同等条件下招生单位优先录取。对于已被录取为研究生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参加“三支一扶”的,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至服务期满。

5.当年服务行将期满考核合格和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有就业意愿的,由服务地县(市、区)人社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有针对性地提供就业指导和推荐服务。有创业意愿的,及时纳入当地“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等,有针对性地提供创业公共服务,按规定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6.服务期满考核合格,被机关事业单位录(聘)用或进入国有企业就业的,其服务期间计算工龄,支教服务期间计算教龄,其参加工作时间按其到基层报到之日起算。

7.服务期满被录用为公务员的,试用期工资可高于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公务员的试用期工资,按相同学历新录用公务员转正定级工资标准低1个级别工资档次的数额确定;被事业单位聘用的,岗位工资按所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比照本单位相同学历新聘用人员定级工资标准确定。

凡通过享受政策待遇,被录(聘)为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服务基层项目高校毕业生,不再重复享受报考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专门职(岗)位、报考事业单位加分和乡镇事业单位考核聘用等就业优惠政策。

七、管理服务

(一)落实《福建省省级“三支一扶”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坚持“谁用人、谁受益、谁负责”和分级管理的原则,压实工作责任;坚持培养与使用、管理与服务相结合,加强安全健康管理;扎实做好“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户籍、档案、组织关系接转,日常管理、年度考核、期满考核及就业跟踪服务等工作。

(二)对管理服务不到位、优惠政策不落实的县(市、区),省“三支一扶”办将视情调减其今后的招募计划。

八、经费保障

 (一)省级“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生活补贴、社会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体检、培训、慰问等所需费用由省级财政安排专项经费支付,经费指标已下达各地,各地按照《福建省省级“三支一扶”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市级“三支一扶”计划高校毕业生的生活补贴、体检、培训、社会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慰问等费用,原则上由设区市、县(市、区)财政按1:1比例安排专项经费支付。

(二)各有关市、县(区)财政要安排一定经费作为本级“三支一扶”办专项工作经费,并对为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提供免费就业服务的人才服务机构和职业介绍机构,给予适当经费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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